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7页(1954字)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职业行为准则。通常以律师义务或律师戒律的形式规定在律师法或律师组织的章程之中。律师职业道德主要旨在调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委托人、与法院、与同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律师严格依法开展业务,维护整个律师职业的良好信誉。与一般的道德规范相比,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更强。律师一旦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除了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外,还会受到由律师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或惩戒。

各国的律师制度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大都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包括四个部分:①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律师应精通法律,认真、诚实地执行职务,注重信誉,同时应保持职业尊严,不做任何有损于律师名誉的事,并且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其独立性。②律师处理与其委托人关系的规则。首先,律师应忠诚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此,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律师不得拒绝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应提供称职的法律服务,不能接受自己没有能力完成的业务;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即应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应严格保守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了解到的委托人的秘密,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或公开;律师不得进行其他对委托人不利的活动。其次,律师应在其执业过程中保持正直的品格。为此,律师不得接受与其正在承办的案件利益相反的另一案件,不得同时为诉讼利益相反的当事人双方提供帮助;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律师不得有意获取与当事人利益相抵触的所有权、占有权、有价证券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任意索要财物。③律师处理与同行关系的规则。律师对同行应予以尊重,不得怠慢、诽谤;律师应避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同行抢生意;未经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意,律师不得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律师应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一定的财务上的义务。④律师处理与法院关系的规则。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律师在法庭审判中享有言论豁免权,但同时也要求律师在法庭上应注意礼貌和克制,对法官表示尊重,维护法庭的尊严,严禁以拖延诉讼为目的进行攻击或防御,严禁对法官使用侮辱或诽谤性的言词或者采取其他蔑视法庭的行为。同时,律师不得向法院作虚假的陈述,不得向法庭提供其明知为虚假的证据,不得在法庭内外实施可能有碍公正审判的行为,等等。

中国,律师职业道德通常以律师法律义务的形式得到法律的确立。1980年制定,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律师的法律义务。1990年11月,司法部发布了一部名为《律师十要十不准》的律师守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199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又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下列方面:①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律师的主要职责,也是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②律师处理与委托人关系的规则。律师应认真办案,尽职尽责,以其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敷衍推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应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得利用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应为当事人精打细算,尽量节省费用支出,禁止铺张浪费、挥霍当事人财物。③律师处理与法院及其他裁判机构关系的规则。律师必须尊重法官和仲裁人,维护诉讼和仲裁活动秩序,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不得唆使证人作伪证;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④律师处理与同行关系的规则。律师不得以抬高自己,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等等。律师违反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可对其作出下列处罚:警告;停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律师,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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