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2页(1283字)

美国法院系统实行“双轨制”(dualsystem),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这是自成体系、互不隶属的两套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 1789年美国首届国会制定了《司法法》(Judiciary Act),规定联邦法院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及其管辖和程序。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是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国会根据人口、面积和工作量,确定各地区的界限,诉讼当事人就近应诉。地区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是发生在该地区、并且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审理案件一般是法官独任,重大案件则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审理。不服地区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涉及法律违宪案件的判决,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是否受理,由最高法院决定。

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亦称巡回上诉法院,1891年建立。美国将全国划分为12个独立的司法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一个上诉法院,受理对本巡回区内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对联邦系统专门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由3名法官合议,重大案件由全体法官合议。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是美国最高审级,1789年9月建立,设于首都。美国国会有权确定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经过多次变化,几经增减,于1869年固定为9名,直到现在,其中一名为首席大法官,除负责全院审判工作,还负责全院行政工作。最高法院的开庭期是从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通常大约持续到翌年6月底。审理案件时不分庭,原则上全体法官参加,而法定人数为6人。作出判决时法官的多数意见即作为判例,并编入《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对联邦和州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如果法官双方的票数相等,则维持原判,这种判决不能成为判例。最高法院受理的初审案件很少,主要是受理上诉案件,即审理涉及联邦宪法和法律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还具有“司法审查权”(power of judicialreview),即通过所受理的案件,在判决中宣布国会、行政部门或州政府某项法令违反宪法而使之无效的权力。

美国联邦系统还设有管辖特定种类案件的民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与联邦地区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税务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同级的有索赔法院和关税与专利权上诉法院。

各州法院 美国各州法院系统是独立的,在设置和名称上极不一致,多数州设三级法院,按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模式设置,少数州设两级法院。惟独纽约州的法院名称特殊,该州初审法院称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称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最高审级称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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