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0页(286字)

侦查人员安排辨认人在供辨认人或供辨认物的持有人不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辨认。一般是在侦查中发现嫌疑人或嫌疑物后采用,有时也用于寻找辨认犯罪场所或在有关场所寻查辨认作案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秘密辨认应把辨认人安排在既隐蔽又便于观察的地点。对嫌疑物的秘密辨认应事先把该物品从侦查对象或其持有人处秘密取来,辨认后再秘密放回原处。对犯罪场所的秘密辨认应在一定形式的伪装或掩护下进行。秘密辨认无须请见证人参加,也不用制作正式的辨认笔录。秘密辨认的结果仅供侦查人员参考,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需要将该结果用作证据,则应重新组织公开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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