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3页(1861字)

法院确认并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债务人具有法定的破产原因为根据。法定的破产原因一般有下列几类:①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已到期的债务;②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未达成和解协议;③和解协议达成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其财产状况继续恶化使和解协议无法或不可以履行;④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债务人有恶意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等。因破产的具体情形是法院认定债务人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所以各国立法例中对此都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①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第3条);②企业在整顿期间,因具有该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终结整顿的;③企业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该法在相关条文中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①债务人为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②债务人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上述两种情形的存在可排除破产宣告的实施。

宣告破产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法院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应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的裁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其内容主要包括:①破产人的基本情况,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②破产宣告的理由和根据,即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所适用的法律;③破产宣告的结论,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结论;④破产宣告后相关工作的安排,即如何成立破产清算组织、债权人如何重新申报债权等;⑤裁定的日期、审判人员署名、人民法院印章。法院裁定作出后,应当公开宣告。破产宣告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破产宣告裁定的执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破产法则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允许债权人、破产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提出上诉或抗告。如《日本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对于破产程序之裁判,除本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利害关系人可以即时抗告。有裁判公告时,抗告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两周。”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①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即破产人因破产宣告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破产财产交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破产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相关行为均应向破产管理人报告。②对破产人行为的溯及力,即破产宣告的效力溯及破产宣告前相当期间内债务人的行为而使之归于无效的效力。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破产法对破产宣告的这一效力在立法中予以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立法则不承认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行为具有溯及力。③破产人未履行的合同,由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额可以作为破产债权。④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得以实现。破产宣告前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破产宣告后享有别除权,其债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实现。⑤破产人的相关人员自由受到限制。具体为:居住限制,即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资格限制,破产人或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宣告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担任一定的公职或从事某类职业,如不能担任律师、公证人、会计师、法人理事、监护人等。并且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向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说明资产、负债状况等有关事项的义务。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是,要求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⑥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破产宣告是否及于破产人的域外财产,各国的破产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破产宣告不及于破产人的域外财产,只具有域内效力,称为破产宣告的属地主义;一类是破产宣告及于破产人的域外财产,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称为破产宣告的普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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