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8页(477字)
计算刑事诉讼期间时应当遵循的规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如下规则:①我国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计量单位有时、日、月三种,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以月计算的应按公历开始月的某日至期满月的相当开始日的前一日为期满之日。②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③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④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交邮局盖印邮戳的时间为标准,而不能以邮件到达的时间为标准。换言之,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尽管到达司法机关时已过了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⑤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⑦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⑧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