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45页(343字)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亲权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亲子事件属于人事诉讼(见人事诉讼程序),亲子事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由于亲子事件是关于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因此,在诉讼程序上,亲子事件有自己的特点。如诉讼代理人(见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禁止与其他诉讼合并,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场,对缺席判决的排除或限制,实行职权审理原则(见职权主义),辩论原则受到限制等。由于亲子事件程序的诸多特点,所以,有的国家便把包括亲子事件程序在内的人事诉讼从民事诉讼法中单列出来,另定法律,如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单独制定有《人事诉讼程序法》。当然,有些国家还是把亲子事件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如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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