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6页(298字)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予以审查起诉,为审查起诉活动的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机关送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应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之日起重新计算。为了保证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防止久审不决,延长诉讼,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遵守审查起诉办案期限的规定,不能任意决定延长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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