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0页(1115字)

我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一定行政区域设立的检察机关。它不同于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而是介于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一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其地位与该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和中级人民法院平行。由于地区一级不设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改为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任务,除领导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外,主要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应当由它行使的检察职权,包括:①对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立案、侦查。②对同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对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⑤对于本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⑥对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的,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⑦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⑧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犯罪人的自首。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与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检察业务机构,但应相对精简为宜。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是与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同级的检察机关,也是介于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一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它的任务和职权与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相同。区别在于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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