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3页(248字)

通过对异性肉体和精神施以侵害,造成对方极度的痛苦而获得性兴奋和性心理满足的变态行为,有的还伴有正常的性行为。在一些强奸杀人案中,行为人杀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灭口,而是通过残杀被害人而获得进一步的性心理的满足,即“色情杀人狂”(lust murder)。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因行为人意识清醒、自知力和定向力完整,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有充分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对于色情杀人狂,各国法律都规定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判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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