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7页(764字)

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或者聘请、委托的审计事务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当事人的会计事项,审查验证时形成的文件、证据、数据、单证、会计凭证、报表、账簿(影印件)及审计报告、审计依据等,经整理编排装订成册,编号并制成目录交档案室保管的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活动的各种信息资料的储存与真实记录,可帮助总结提高审计工作并为案件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对预防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按照国家规定,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设档案管理机构,市(地)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档案人员,县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组织监督审计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编辑、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提供系统完整的研究资料。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形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①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②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③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记录等;④有关审计项目、报告、批复、批示、复函等文件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旁证材料等。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自行审计形成的档案资料应自行归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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