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6页(625字)

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交付执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交付执行。没有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不得交付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其中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和法医应当验尸,以确定罪犯已经死亡。在场书记员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写成执行死刑笔录,附上执行死刑情况的照片存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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