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9页(515字)

亦称诉讼拘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受理后至诉讼终结之间诉讼上发生的拘束。诉讼系属的法律意义:①当事人恒定,即不得随意变更当事人,依法变更的当事人受诉讼拘束;②管辖法院恒定,即起诉时对该诉讼有管辖权(见管辖)的法院,自始至终具有管辖权;③起诉之事件不得更行起诉,即不得重复起诉或者向另一法院起诉;④可引起反诉之诉,即被告在诉讼系属中可提出反诉;⑤可引起参加之诉,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本诉讼的存在,可提起独立的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就本诉讼的存在,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⑥诉讼标的恒定,即不论本诉、反诉、参加之诉,其诉讼标的不得随意变更。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不在诉讼系属之中,但用于诉讼时则为诉讼系属。诉讼系属因诉讼的终结而结束,其结束之事由是:①撤诉,包括当事人获准撤诉和和解成立撤诉;②因调解成立而结束诉讼;③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的人的;⑤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⑦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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