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5页(699字)

活体受外力作用后发生的某些特殊征象。法医学依靠生活反应来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生活反应的征象分为全身和局部两个方面。

全身性生活反应 ①循环系统。人体受伤后,因大量出血使皮肤、粘膜呈苍白色,肝、脾等内脏含血量减少,重量减轻,全身呈贫血状。有时心脏和血管可出现空气栓塞、组织栓塞、脂肪栓塞及泥沙等。肾脏受伤时,血液可随输尿管排至膀胱内或出现血尿。②呼吸系统。咽部受伤或切颈或颅底骨折,血液可被吸入气管、支气管,甚至肺泡内,在肺部形成多个血液吸入岛。③消化系统。若口、咽、喉受伤后,血液等异物会吞咽到胃内,进一步还能移行到肠内,受伤后生存越久,下行越远(有时排黑便)。

局部生活反应 ①出血。生前形成的皮肤擦伤伴有血管破裂时,会形成血痂;皮下及组织间出血会形成血凝块,出血量多时会形成血肿。伤及大动脉时,发生喷射状大出血,流出的血液不久就凝固。浸润在组织中的血液不易被水冲净。②创口。生前形成的创口,受伤的皮肤、肌肉、血管、肌腱等会发生收缩,所以创口哆开很大,创缘卷缩。③炎症反应。机体受伤后若未立即死亡,创口周围有发红、肿胀等炎症反应。时间越长,反应越明显。镜检可见受伤部位毛细血管扩张,血管周围水肿,白血球浸润。④酶活性变化。生前伤的创缘有三磷酸腺苷酶、酯酶、氨基酞酶等的活性降低而其外围酶活性增高的现象。

生活反应在法医尸体检验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有无生活反应可以判断生前伤或死后伤,从而分清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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