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6页(315字)

司法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依法制作的记载讯问情况的书面记录。司法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以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并为以后审查判断证据提供便利。讯问笔录应记载: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姓名,提问和被讯问人的陈述等。《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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