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6页(1061字)

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见审判监督与申请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①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②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③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没有截止时间限制。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我国,再审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予以提审(见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见指令再审)。二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起抗诉,对于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存在法定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再审。再审案件应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审理终结的,再审时仍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审理终结的,再审时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此不得再行上诉。再审程序是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办案和对当事人彻底负责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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