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9页(458字)

运用各种机械的、化学的或温热等方法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或授意别人代作损伤。造作伤者有的是为了制造假案掩盖真罪或骗取荣誉;有的是为了诬告陷害他人,企图勒索、报复。造作伤的特点:①损伤部位,多数是自残者两手能够达到的部位。②损伤形态,多是锐器伤,损伤分布较集中,间距小,排列整齐,方向一致,伤口深浅和长短较均匀,有的随体表生理弧度弯曲而弯曲,可有试刀症。③损伤程度,多数较表浅,轻微,没有危险性,不伤及重要的生命器官,也不毁容。④衣着特点,体表损伤相对应部位的衣服可能无破损,或破损的部位、形态可能与体表损伤不一致。⑤群体损伤或得病。自残者如能因造作伤或造作病,很顺利地达到欺骗的目的,有时他教别人自残。因此,在这个集团内,可能有数人出现同样的伤或病。⑥叙述损伤经过不符合客观规律。自残者为了骗取他人的信任,往往编出一套预先准备好的“受伤”经过,说得非常详细。如果反复细致询问时,就不免语言颠倒,前后矛盾。往往离开逻辑不能自圆其说,尤其与现场检验和损伤检验的结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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