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5页(835字)

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是直接承受执行措施并通过承受执行措施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载体。它具有必须属于义务人所有或支配,并且必须属于法律允许强制执行范围的特点。纵观各国民事执行立法,执行标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物),一是人身。

财产 是最常见的执行标的,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称为财产执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无论哪一类关系,其受到侵害后要求义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多是和一定的财物相联系的,即通过经济补偿来实现的,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而民事执行又是以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的。因此,财产在各国执行立法中都是最普遍、最基本的执行标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财产作为我国民事执行的主要执行标的,它应当是义务人现有的或可取得的财产和法律文书明确指定应当交付的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国家禁止流通物,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及武器弹药或淫秽物品、鸦片等不能作为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不能作为执行标的。

人身 人身作为执行标的,通常是以义务人的人身自由作为执行标的,即执行机关通过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以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拘留。以人的身体直接作为执行标的只是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并且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时才能适用。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所规定的:执行名义(即执行根据)规定债务人交出子女或被诱人的,可以将子女、被诱人直接取交债权人。这是惟一以人的身体为执行标的的规定。此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之一部或全部为执行标的。通常所称对人执行一般是指以人身自由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国外的执行立法中大都对对人执行作了规定,但限于通过财产执行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目前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均不允许对人执行。因此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标的主要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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