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3页(151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规定破产制度和破产程序的法律。198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该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际,在探索计划经济如何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过程中,为加快法制建设以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1985年国务院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草拟了企业破产法纲要,经反复讨论,于1986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同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于12月2日通过并公布。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试行)》共六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章债权人会议;第四章和解和整顿;第五章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章附则。其主要规定了:①适用范围。主体范围:《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地域范围: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效力不及于破产企业法人在国外的财产,但外国宣告我国企业法人在外国的财产为破产财产,如其效力及于该企业法人在我国的财产,我国则根据对等原则,宣告破产之效力也及于该企业法人在该外国之财产。②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原因应当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管辖法院是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③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④和解和整顿。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依法重新登记债权。⑤破产宣告和清算。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按破产债权的排列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颁布施行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它产生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尚未完全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时期,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