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农业经济立法的目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页(746字)

国际农业经济立法,其共同任务是促进整个社会农业的发展,每一项立法目标都是十分明确的。如《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清楚地表明,其立法宗旨是通过各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各种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和贸易障碍,以达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欧洲共同体制定的《共同农业政策》(罗条约)中,规定要达到5个方面的目标:(1)提高农业生产率;(2)保证农业生产者享有公平的生活水平(收入);(3)稳定市场;(4)保证供应安全;(5)保证以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供应农产品。各国的立法也如此。如日本《农业基本法》第1条规定:“国家的农业政策目标是:鉴于农业及务农人员在产业、经济社会等方面应完成的重要使命,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提高,克服不利于农业在自然、经济、社会方面的限制,提高农业生产率以消灭同其他产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别以及增加务农人员的收入,使其生活达到其他产业人员水平,以谋求发展农业和务农人员的地位。”原联邦德国《农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农业适应德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向人民提供食品,应运用一般的经济政策和农业政策——特别是商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以及价格政策手段,使得农业能够弥补它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受自然条件决定的和经济上的缺陷,并提高其生产率。为此,农业人口的福利状况应与他们同等的其他职业人口的状况相适合。”法国《农业指导法》第1条、第2条指出,要“在社会和经济政策范围之内将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拉平”,“保证给农场主、农业工人……与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人以相同的报酬”。总之,明确的立法目标,可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起到指导性、方向性和统一性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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