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合作社基本目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页(699字)

目前,世界各国发展农业合作社事业,主要目标是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村现代化需要,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1984年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中提出的“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要求。各国在农业合作社立法中,对基本目标的制定也有许多不同点。在西方国家,农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目标就是为社员谋利益。如西欧创办加工合作社和销售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经济目标是:为社员所提供的产品获得最高的价格。美国乳合作社章程确定的目标,就是出卖社员的生产品,使其得到最大的利益。法国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基本目标是通过共同努力、降低成本,使社员获得利润。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组合应以通过其从事的事业,为组合成员及会员提供最大限度服务为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其事业。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地方单位组合以谋求发展组合成员农业生产力,提高其经济、社会地位为目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合作社法规中,对基本目标的确定多种多样,有的出于政治目的,希望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有的为了振兴农业,摆脱贫困,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有的多种目标兼而有之。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合作社目标时,一般把眼前经济利益放在第二位,而把改造社会经济体系,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制度摆在首位。如原苏联《集体农庄法》规定:农民实行生产联合目标是,保证战胜富农、一切剥削者和劳动者的一切敌人,从而保证完成战胜贫困和愚昧及个体小农经济的落后性,保证集体农庄庄员过优裕生活。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及东欧国家政局变化后,出现一些新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多对合作社基本目标进行了调整,摈弃了政治目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