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机构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页(348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1条规定,除下面第5条另有规定外,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就有关执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所有事项,向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两总干事提出建议,并接受他们的咨询,其目的是:(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的公平进行;(2)促进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所有食品标准工作的协调;(3)确定轻重缓急次序,并且通过适当组织并在其协助下发起和指导标准草案的拟定工作;(4)最后确定根据上面(3)款拟定的标准,并在得到各国政府承认后,只要切实可行,就与其他机构根据上面(2)款业已最后确定的国际标准一起,在食品标准中予以公布,作为地区标准或全世界的标准;(5)在根据形势发展进行适当调查后,修改已公布的标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