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生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页(323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0章最后条款中规定:(1)本公约在有五个国家按其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一个月即开始生效,但至少要有三个上述文件是由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缔约国交存的。(2)(1)款中未包括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它按其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一个月后,即受本公约的约束。(3)根据(1)款在本公约生效后,就不再按1978年文本交存加入书,除了按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者,还可于1995年12月31日前交存此类文件,其他国家则在1993年12月31日前,即使本公约在该日期之前业已生效,仍可交存此类文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