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政年度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页(196字)

韩国1999年《农业农村基本法》第45条规定:(1)政府应每年编成关于农业、农村动态和农政政策的报告书,并通过中央农政审议会的审议提交国会。(2)市、道知事及市长、郡守、自治区的区厅长应每年编成当年该地区农业、农村动态和农政政策的报告书,通过相关农政审议会的审议提交相关地方议会。(3)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报告书应包括对各种农业政策等评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