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页(608字)
荷兰人多地少,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法制建设。(1)政府通过立法,进行土地使用、管理和开发,促进农业发展。为实行土地合并计划,政府颁布《土地合并法》,决定成立专管土地合并工作的机构,即政府土地分配公司。法律规定土地合并费用的69%由政府支付。为控制土地价格及地租,政府于1981年颁布《农地交易法》,规定由政府土地控制办公室行使土地交易权力。政府还颁布法令,进行“围海造田”,造地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实行强化管理。(2)政府通过立法,调整农业结构。荷兰政府执行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按照分工,重点发展畜牧业和园艺作物。20世纪70年代后,政府颁布法令,决定适当控制肉牛和奶牛生产,以价格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农户发展猪肉、禽肉和鲜花等产业。(3)政府通过立法,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政府多次颁布农业合作社法令,鼓励、引导农户和社会团体兴办信贷合作社、采购合作社、销售和加工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合作拍卖市场。根据法令规定,合作社可得到政府扶持,一般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以服务农户为宗旨。(4)政府通过立法,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政府颁布法令,在农渔部中设立技术推广局。法令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免费服务,费用全部由政府支出。1989年颁布新法令,决定农技推广站不再属于政府,改组农业基金会,其董事会由政府和农民双方组成,服务费用,在2000年,可由农民和政府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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