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页(549字)

阿尔巴尼亚独立后,从1950年至1990年通过八个五年计划决议案,对加快本国农业经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国家还通过颁布大量的法律、法令,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多方面规范。1990年,阿尔巴尼亚国内政局变化后,实行全面经济改革,首先从农业领域推行私有化。1991年7月19日,由人民议会通过《土地法》。该法规定,农田,包括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无偿分配给法人或自然人。农业合作社社员在土地分配后,有权脱离合作社而成为独立实体。人民议会还通过决议案,对全国畜牧业、国营农场和拖拉机站实行私有化。1992年10月17日部长会议通过《关于改组国营农场的决议》,宣布主要在前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营农场或其下属单位,应予解散,其土地所有权将分配给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决议规定,国营农场的土地分配工作由中央土地委员会、各区分田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局共同负责。决议还对国营农场土地和财产的分配作出具体规定。1993年4月8日,部长会议通过对该决议的修正案,要求国营农场财产全部出售。人民议会还通过《关于允许和保护私有制及私人经营的法令》,规定包括农业在内的国营企业,可根据部长会议的决定转为私有财产。私人经营形式可分为个体、合伙、集体或合作社、股份企业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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