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山村振兴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页(272字)
日本1986年《山村振兴法》第8条规定:(1)依前条规定,已指定为振兴山村时,都道府县知事须与管辖该振兴山村区域市町村长协议,依政令所决定地区,作成有关该振兴山村计划,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并取得其认可。(2)内阁总理大臣欲认可依前项规定所提山村振兴计划时,须与相关行政机关首长协议。(3)前两项规定,适用于变更山村振兴计划时。第9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对山村振兴计划作成有必要予以劝告时,可与有关行政机关首长协议,订定为达成第3条目标有关该山村振兴具体方针,并将此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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