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孤岛地区振兴计划认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页(337字)

日本1992年重新颁布《孤岛振兴法》第3条规定:(1)依前条的规定,在有孤岛振兴对策实施地域的指定的场合,有关的都道府县知事,必须作成关于该地域的孤岛振兴计划,并报告内阁总理大臣。(2)前项的孤岛振兴计划,就其地域而言,在有依据国土综合开发法规定的场合,必须与综合开发计划相互协调。第5条规定:(1)在依第3条第1项规定的报告提交时,内阁总理大臣听取国土审议的意见后,确定孤岛振兴计划。(2)内阁总理大臣确定前项的孤岛振兴计划时,将此计划通知相关的都道府县知事。第6条规定:(1)内阁总理大臣,每年度为实施孤岛振兴计划,必须作成必要的事业计划。(2)内阁总理大臣制作依前项规定的事业计划时,必须事先听取相关的道府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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