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预购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3页(196字)
韩国《粮食管理法施行令》规定,已接受购粮预付款者,在下列情况下,农水产部长官可让其返还粮食款或延长交付现货的期限:(1)农作物的长势不良,比地方税法规定的标准收获量歉收50%以上时;(2)由于经济状况的急剧变化而极为不利于预购粮的现货交纳等;(3)由于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而明显地丧失了能力,或因离农,即使予以滞纳处分也难以征收现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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