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鉴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1页(511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全国种子检验鉴定服务处负责国内种子鉴定工作。其职责如下:(1)登记:①生.产者;②种子田;③种子加工设备;④规章所允许的种子对内、对外贸易活动。(2)严格检查和监督作物所要求的技术规格、种子加工和入库。(3)根据各地区的生态条件,鉴定向农民提供的适于繁育的种子的质量和产地。(4)办理种子产地和质量证书,控制其使用;办理已经生产和加工的种子鉴定标签及控制其使用。(5)财产部在听取了农牧部的意见后,办理结算为登记、鉴定、张贴、印刷种子标签所应支付的全部开支,以及基本材料的税款手续。这些税款的收益在预算中将拨给财产部。(6)控制种子的进口,引入国内的种子要具备法律及规定所要求达到的标准。(7)本法及其他规章所赋予全国种子检验鉴定服务处的其他职责。该法还规定,规章将确定田间检查及加工厂检查的原则,规定供实验室试验用的种子取样法。这些实验室是为此目的而建立在不同生产区域内的。全国种子检验鉴定服务处直属农业总局,它拥有预算所规定的人员。鉴定税和登记税的税额,以及种子证明书上贴用的标签及印花税额,按照财产和公共信贷部颁布的税则缴纳。
上一篇:墨西哥种子标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