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玉米种子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5页(413字)

玉米是法国的三大谷物之一,被称为“国家之宝”。法国政府1932年颁布《种子法》以来,陆续公布配套规章和技术规程,逐步建立健全玉米种子繁育的管理体制。根据《种子法》规定,建立全国性的领导机构“育种技术常务委员会”。该组织由农业部领导,其中设有玉米专业组,主要任务是,研究玉米良种在改善国家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制定品种登记和种子检验的管理制度;检查各地玉米作物品种种子检验委员会的工作;向农业部提出有关进出口的玉米种子品质的意见等。建立专业机构“国家玉米种子检验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批准种子检验申请;确定接受检验条件;制定种子检验的技术规则;决定不同类型玉米品种的繁殖地区;对检验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教育;检查玉米检验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玉米种子加工、保存和出售的条件等。还建立了国家玉米种子生产者联合会,主要负责管理各个阶段的种子检验工作和贯彻执行国家玉米检验委员会所制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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