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申请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5页(311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1)合作社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向它的所在地的区法院登记,如无执行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书应附上:成立大会的文件和章程的副本;有权代表合作社的人员的签字字样;发起人有无前科的证明;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劳动生产合作社则为发起人)关于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或直系和3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关系的声明。(2)在法院登记中应写明:合作社的名称、地点、类别、活动内容和合作社地址,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无执行委员会,则应写明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和地址。(3)从国务报刊公布法院允许登记的裁决之日起,合作社就算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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