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合作登记贷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0页(259字)
民国实业部1937年10月14日公布《非常时期合作社登记及登记合作社贷款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凡经指导成立或人民自动组织的合作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所在地合作主管机关可予以登记。(2)合作社经登记后,由合作主管机关发给合作社暂用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3)登记合作社可向外借款,用于直接生产。其数额以每社员10元,每社500元为限。(4)登记合作社一律依照《合作社章程准则》的规定处理其任务。(5)登记合作社不得加入合作社联合社,并不得自行组织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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