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林产利用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0页(256字)
韩国1988年《山林法》规定:(1)山林当局在山林行政上认为必要时,可制定林产品规格或品质标准,并予以告示,其间如发现不良者,可下令禁止贩卖或采取废弃等必要措施。(2)山林当局可按总统令规定,禁止或限制林产品的生产、贩卖、移动及使用;必要时可命令采取使用防腐剂等必要措施。(3)欲从事林产品制材设施者,应按规定得到山林厅长许可,如违反许可规定,可取消其许可或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制材的处分。(4)未经许可而安装制材设施者,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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