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设施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0页(687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4条规定,城市公园设施的设置标准:(1)公园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2%;(2)除前项规定者外,关于公园设施的设置标准在政令中规定。《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5条规定,允许建筑面积的特例:(1)在城市公园内的动物园、植物园、图书馆、陈列馆、运动设施或历史遗迹等的建筑面积,可以超过2%的标准,不能超过5%。但面积在4公顷以下的上述城市公园除外。(2)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的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建筑面积可以超过2%。施行令第6条规定,城市公园的建筑要有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第7条规定,儿童公园应有的设施:儿童公园内至少应设置适合儿童游戏的广场、绿地、秋千、长椅、砂场和厕所。第8条规定,城市公园设施的限制:(1)一个城市公园内设立体育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可超过公园用地面积的50%;(2)各种城市公园具有如下的面积,方可设立的公园设施:2公顷以上的城市公园可以设立小卖部;5公顷以上的城市公园可以设立旋转木、游戏用电车以及其他游戏设施,对使用者照章收费并设立分区园;10公顷以上的城市公园可以设立小吃店;50公顷以上的城市公园可以设立高尔夫球场及高尔夫球练习场;(3)在城市公园内设立分区园时,一个分区园的面积不可超过50平方米;(4)为完善城市公园的设施,可在公园内设立简易住宿设施,除特别有必要的场合外,不准设立住宿设施;(5)城市公园内的小卖部,小吃店的出入口,不可与城市公园的外墙相通;(6)被认为由于利用会带来危害的设施,为避免其危害应设置必要的设施。(7)在适当场所要安装照明装置以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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