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木材经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3页(688字)

1954年,中南行政委员会发布《中南区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1)国家森林工业部门及国营木材公司,为国家采伐、收购、运输及供应国家用材与调剂市场木材的机构。各省森林工业局为便利林农出售木材,应在所有产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立木材收购站,直接与林农进行交易,组织并帮助林农采伐木材,或收购立木直接进行采伐;或约供销合作社及在山区合作经营的木商收购木材。在各木材主要销售市场,设立国营木材公司,负责对市场用材的批发,并可兼营零售。(2)在木材产区有森林工业机构地方,当地供销合作社可接受森林工业部门委托,协助完成国家任务及供应产区机关、民需用材;凡没有森林工业收购机构的地方,供销合作社主要是在当地范围内经营木材业务,不论产区与销区的合作社均不准与私商进行木材买卖及委托私商运输越区供应和长途贩运。(3)原在产区经营木材的正当行商,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发给牌照,在国家严格管理之下,进行合法经营,其所收购的木材按国家牌价售与森林工业部门收购站,不准在市场进行销售,产区城市的坐商经过收购站或通过交易所购得木材,只准在当地城市进行零售,不准售予外地贩运商;亦不准进行向农民直接收购木材。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公私企业等单位,概不得经营木材业务。(4)凡林农自有山林均有自采、自用、自售的权利。农民之间的解决自用木材亦可就地互通有无,但不得经营贩运买卖。乡(村)公有林的采伐、出售,由各该乡(村)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国有林由森林工业部门提出计划,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采伐。其他任何机关、部队等均不得擅自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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