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节结性皮肤病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9页(46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7.4条规定,当从无节结性皮肤病国家进口家牛时,各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节结性皮肤病临床症状;(2)来自某一无节结性皮肤病国家。第2.1.7.5条规定,当从无节结性皮肤病国家进口野牛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节结性皮肤病临床症状;(2)来自无节结性皮肤病国家;并且,如果该原产地国与某一被认为节结性皮肤病感染国家具有共同边界;(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28天。第2.1.7.6条规定,当从被认为节结性皮肤病感染国家进口家牛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节结性皮肤病临床症状;(2)装运前30天内未曾接种过节结性皮肤病疫苗;(3)装运前3个月内曾接种过节结性皮肤病疫苗;(4)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8天内一直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发生节结性皮肤病的圈舍内;(5)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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