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1页(554字)

英国宪法性历史文件。1701年6月12日英国议会通过的法案,规定从1701年起大不列颠王位继承的顺序。1700年末,由于生病的威廉三世(William Ⅲ,1694~1702年在位)和未来的安妮女王(Anne,1702~1714年在位)均无子孙,支持被放逐的詹姆斯二世(James Ⅱ,1437~1460年在位)复位的势力骤涨。由于王位必须传给“其本人是清教徒的继承人”,所以只有詹姆斯一世(James Ⅰ,1406~1437年在位)的孙女、汉诺威女选帝候索菲亚符合议会的条件。法案为此而通过,威廉三世于1701年6月12日签署了法案,并于1714年送交汉诺威宫廷。除此之外,法案还包括一些重要的宪法条款:①所有未来的君主必须正式加入英国教会;②如某一未来君主不在英国本地出生,英国没有义务进行任何保卫不属于英国王室原有土地的战争;③外国人不得成为议会两院的议员,且不得进入枢密院和担任政府高级官员;④法官职位只因行为公正而保有,不得屈从于君主的意志,但却可受议会两院的弹劾;⑤平民院作出的弹劾,不得为国王的赦免所推翻。根据1701年和1800年的两个《合并法》,法案也适用于苏格兰和爱尔兰。法案在1706年和1870年作出了重大修改,但基本条文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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