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03页(2761字)

1.经营方式上的特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它是由双方共同投资,并用货币为单位准确地计算各自投资的股权比例,按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利润。外商也会投入一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些对我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是有益处的。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规定外商负责主要产品的外销比例,中方可以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和经验,扩大出口。

外国投资者的股本构成合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但其投资的回收是通过企业所得收益中分得利润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增加建设资金。

合资经营方式往往附有技术转让,且合营期长,为使合营企业产品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故可较有保证地无偿取得项目产品的改进技术。

但是采用合资经营方式、中方合营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参股,因此在中方资金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当合营期满之后,清算后剩余财产需按投资比例分配,这意味着一定时期之后,要对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支付大笔资金,企业才能为中方所有而继续生产经营。

(2)中外合作企业是中外双方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所规定的各方的投资条件,收益分配方式,风险责任等一系列条件进行经济活动的。

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同样可以利用外资,取得先进技术,吸收国外资金发展生产,扩大出口和提高经济效益。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弥补了中外合资经营方式的缺点,中方根据合作条件的不同,可以少投入甚至不投入现金,比较适合于资金紧缺的地区和小企业;合作期满,如已采用加速折旧方式还本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不作价归中方合作者所有,这样,中方就可以不再支付资金而使企业继续生产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方式灵活、报批手续也较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方式简便。

中外合作经营方式的政策优惠明显不如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并且有关合作经营方式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3)外商独资经营是外商单独出资,并对其投资直接承担全部风险,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活动完全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不存在合营企业在经营、出资、分配等方面的权益问题。

中方可在不参与投资,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利用外国资金兴办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通过外资企业所需得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化,带动当地工业的发展。

通过向外资企业征收税款,土地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由于外资企业需要录用当地人,既可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又能提高当地人员的经济收入和管理能力,对外商来说,更加有利于提高和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上的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能过广,并应与企业的注册资本额相适应,经营产品的范围要具体,不能过于笼统,只允许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应有代理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合同条款。如有特殊,需加以特别限制的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中分为三类:鼓励发展项目、限制发展项目、禁止发展项目。

鼓励发展项目:鼓励长期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汽车、电子、电器的精密零部件的制造业;热表面处理等配套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农业技术产品及优良种菌引进和培育技术,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各类加工工业。

限制发展项目:生产能力或产品质量已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出口市场有限,出口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的管理;单纯引进装配件,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类;加工我国工艺美术品,贵重金属产品;经营旅游和商业服务设施的。具体有34项:酒类,无酒精饮料,易拉缸,聚酯瓶,纸塑复合包装盒,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类、卷烟、雪茄烟、油墨、一般化妆品,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家用冼衣机,印制铁罐,各类小家电,棉纺,普通人造皮毛,印染,聚丙烯拉伸膜、聚酯薄膜,录音,录像磁带,水泥,平板玻璃,稀土分离,钨矿开采及粗加工,锡、锑开采及加工,铝型材,铝门窗,铜盘条,铜管加工,电梯,电线,电缆,黑白、彩色显像管及玻壳,制革,一般塑料制品。

禁止发展项目: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具体有香,天然黄,聚乙烯(原料),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白金,黄磷,镍及镍基合金,镍材等9项。

按我国经贸部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保险,对外贸易,邮电通信等行业,禁止设立独资企业。此外外商还不得独资经营旅游宾馆,饭店,公寓,写字楼,游乐场等项目。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规模的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但承接的对象应是合营者以外的外商,承接加工的产品是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的产品,且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补偿贸易方式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但补偿的金额应在企业的总投资额之内,补偿的产品应是本企业经营范围中规定的产品,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的各种设备,可享受免交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待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税种,则按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承办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有两个前提,合营企业因某种正当原因,原来的正常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为维持合营企业继续得以生存而采用;二是合营企业生产能力有剩余,而承接合营者以外的第三者的来料加工业务或者补偿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为其他企业代理物资进口,不可将本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它企业。合营企业应是生产引进产品的造制厂,而不是作为销售外方产品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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