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587页(551字)

无形资产的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所有权,二是转让使用权。在企业财务上,不论是转让其所有权,还是转让其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均应作为企业的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注意以下两点:

(1)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成本确定方法不一致。如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其转让成本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计算,其转让收入作为其他销售收入。如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则应将为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发生的费用(如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等)作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成本,转让收入作为其他销售收入。

(2)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处理的特殊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的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的方式。因此,凡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收取地价补偿费,也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其转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企业应全部上缴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解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不作为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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