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262页(4141字)

【简介】:

决定的性质 (一)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二)各行各业的领导机构,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有关社会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性的结论,作出规划和安排时所使用的文体叫“决定”。(郑怀义、段柄仁:《机关应用文写作》)

决定的特点 (一)决定的突出特点是具有指令性、约束性。它的结论、规范和安排,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决定的这个特点近似于“命令”,又不同于“命令”。命令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的机关或人员才有权发布,也有不少是以首长个人名义发布的。命令的内容,一般只有结论,不讲原因,一经发布,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决定的适用范围比“命令”更广泛些,而且是由领导机关中的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公布的。多数决定有一定的说理性,它告诉有关单位和人员哪些是应该做的,为什么要这样做;哪些是不应该做的,为什么不能做。决定同规定的性质也相近,它们不同的地方在于,规定的规范、规则、条款法规性更鲜明、更突出。(郑怀义、段柄仁:《机关应用文写作》)(二)决定和决议,不论内容特点还是撰写方法,都有相似之处,却又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决议必定是由某级组织或机构的正式会议通过,然后才形成公文的;决定则不一定,它既可以是某次会议的成果,形成公文,然后发布,也可以由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2.一般说来,决议的内容较为广泛,即涉及事项不止一个方面;决定则不然,它的内容较为单纯,或为单一问题,或为某些相关的专门问题。3.决议和决定多用叙述和说明语言,决议常常有较多的评论或论证成份;某些决定虽然也有这类成份,却不多见。(汪景寿、胡双宝:《实用公文写作教程》)

决定的种类 (一)决定按内容划分,可分为知照性决定和指挥性决定两大类。知照性决定行文的目的主要是使读者知道有某一决定,并不要求读者采取什么行动;指挥性决定,不仅要使读者了解决定的内容,还要读者按照决定的要求去办理。(山河、张德森主编:《应用写作指南》)(二)从内容来看,决定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关于重大行动或事项的。另一类是涉及某些工作或专门事项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等。还有一类是关于表彰和惩戒的。这类决定与通报乃至布告的内容有交叉之处。有些通报内容本身就是表彰或惩戒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二者合而为一,不过,在一般情况下,通报偏重于惩戒方面,用于表彰的不多,决定则兼及表彰和惩戒两个方面;在发布方式上也有明显的区别,通报常常通过各种形式在较大范围内发布,决定有所不同,虽然也有以公文形式通过报刊、电台公布的,但不少决定却只发到规定的某一级机关,可见二者在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方面都有差别。

决定的写法 (一)撰写决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方针政策性决定和指示部署性决定,内容一般比较复杂,需要提出问题,说明作出决定的目的,并对方针、原则、措施、办法作出规定,在结构上可以按决定根据、决定内容、有关要求和措施等项进行安排,政策性决定还应作理论阐述。2.法规性决定应着重写明作出决定的机构名称(或会议名称)、时间及决定的内容,有的还应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所批准事项作出说明。3.机构、人事性决定的写法,与法规性决定大体相同,但表彰、处分决定有一定特殊性。表彰性决定内容包括:单位、人员名称、先进事迹和贡献、表彰的方法(授予称号、授勋、授奖章、证书、评功、提职、给物质奖励)、学习要求、号召等项。处分决定是一个单位的党、政领导按照有关政策、章程、纪律给予违犯者以相应处分的正式书面决定,其内容一般包括五项:违纪人员简历,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本人对已犯错误所持的态度,错误性质,处理决定。(二)知照性决定和指挥性决定的写法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重点和分量却有所不同。知照性决定的缘由,在整个决定中的比重呈复杂状态,有的缘由大于事项,有的缘由却只占决定的很小一部分,如成立某一组织的决定就是如此。指挥性决定虽然要求把缘由写清楚、写充分,但是在整个决定中缘由所占的比重总是很小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有5000多字,仅用1200字阐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事项和要求用了4000多字。知照性决定的缘由和事项都比较简单,多采用缘由和事项连贯起来的写法。指挥性决定一般是以要求读者去办理若干事项为出发点,内容比较复杂,表达方式虽仍以说明为主,但议论的成分却很重,往往是一部分、一个事项都有一段或几句议论性文字,这和一般知照性决定只直说做什么、怎样做而不论说其道理大不相同,而且不仅缘由、事项、要求等等都分别成段,而且每一段中还有许多细目。所有决定在正文开头都不写受文单位,受文单位大都写在文尾。

【范例】: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发〔199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控制,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近十年来,涌现了一批既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又密切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地区和单位。为了表彰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昌平县等49个县(市、城市郊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当前,我国总人口和每年净增人口的绝对数仍然很大,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仍然是我们必须努力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国务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光荣,努力做出新的贡献。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集中精力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为完成十四大提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任务而努力奋斗。

附件:国务院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名单

(印)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国务院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名单

(共四十九个县、市、市辖农村区)

北京市:昌平县

天津市:武清县

河北省:平泉县、张北县

山西省:长治县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凤城满族自治县、锦县、黑山县

吉林省:双辽县、图们市

江省:德都县、克山县

上海市:南汇县

江苏省:如东县、太仓市、昆山市、宜兴市

浙江省:嘉善县、鄞县、舟山市普陀区

安徽省:青阳县、泾县

福建省:浦城县

江西省:高安县

山东省:荣成市、文登市、即墨市、招远市、昌邑县

河南省:修武县、内乡县

湖北省:松滋县、英山县

湖南省:临澧县、长沙市郊区

广东省:台山市、南海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

四川省:广汉市、什邡县、南川县、荥经县、江津市

贵州省:余庆县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陕西省:南郑县

甘肃省:敦煌市

主题词:其它 奖惩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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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党中央各部门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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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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