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364页(1176字)

【简介】:

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的复议程序,对下一级工商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进行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的结案文书。复议应全面审查《确认书》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是正确的,则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理决定。

【范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经济合同复议决定书

×字〔1985〕7号

申请复议方:×省×县金属丝网厂(以下简称丝网厂)

法定代表:高××,男,45岁,厂长

被申请复议方:××省××市物资回收贸易货栈(以下简称贸易货栈)

法定代表:崔××,女,47岁,经理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经营,签订合同无效。

申请复议方××省××县金属丝网厂因购销不锈钢丝合同无效一案,不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字第×号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于1985年2月6日向本局申请复议。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议,现已复议终结,查明:

1984年8月27日丝网厂与贸易货栈签订了一份购买不锈钢丝1.5吨的合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时,发现丝网厂未经核准登记,属于非法经营,所签经济合同,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确认无效。丝网厂不服,向本局申诉称“已于1984年1月1日,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字第8060号营业执照,不属非法经营,所签合同应当有效。”

经本局调查:1984年1月1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字第8060号营业执照是××县二连金属丝网厂,不是××县金属丝网厂。

本局认为:申请复议方未经核准登记,私刻印章,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所签购买不锈钢丝合同无效,为此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省××县金属丝网厂的复议申请,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字第×号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

二、本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送达后即生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一九八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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