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长咨黑龙江省议会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39页(2600字)
【事件内容】:
案据黑龙江驻哈交涉局总办马忠骏拟呈美商保大文铁工厂垫款包修呼嫩铁路大纲一件;本署当以美商包修一切手续及应负责任,尚须详晰规定。询据该总办声称:该美商意见须俟此项大纲办法经江省政府承认后,方能商订合同,以详规定等语。案关江省自修铁路,应即先行咨询,依照省议会暂行法第十六条第七款公开议决,相应抄录大纲,咨请贵会查照公决,答复施行。此咨!
附件:谨拟建筑呼嫩路大纲条列于左:
计开
(一)定名为呼嫩铁路。
(二)本路之建筑管理,黑龙江省政府(下称江省政府)有完全自主之权。
(三)本路以黑龙江呼兰县属松北市场之马家船口为起点,至嫩江县城为终点。
(四)本路建筑购置一切用费约定以国币三千万元为限。
(五)本路工程由江省政府包与美商保大文铁工厂(下称美商)承办。江省政府有派员设局完全督办之权,其包修合同另订之。
(六)本路建筑购置一切用费悉由美商承垫,分期交付,随时列收[原文如此],按常年一分行息,分期归还。其垫款合同另订之。
(七)美商垫款以江省政府名义,将本路产业作担保,收益抵还本息。
(八)本路须聘美国人二名为稽核员,以垫款还清之日为止,其权限另定之。
(九)本路全线工程为二年告竣,延期不得过一年;美商应负此项责任,于包修合同内另订之。
(十)本路每一段工竣,即由江省政府派员会同美商验收,以便开车营业。
(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1925年3月松冈理事在奉天会见了吴督办、黑龙江省长于驷兴和该省特派交涉员张寿增等人,提出“呼嫩铁路修建承包合同”方案,进行了讨论,以便做成具体方案。
呼嫩铁路修建承包合同概要
(一)签订合同人: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代表 松冈洋右(乙)
督办黑龙江军务善后事宜 吴俊陞(甲)
黑龙江省长 于驷兴
区段:自哈尔滨对岸马家船口经海伦至嫩江
(二)修建方法:
修建区域分为南(马家船口—海伦)北(海伦—嫩江)两个区段。乙方进行勘察测量后做成线路图、修建计划书、修建费估价书等取得甲方同意。
南段在签字后一年内动工,在一年半之内完成。有必要延长时可延长至一年。
修建设备用土地材料乙方代垫款项由本铁路局长(下称局长)购入之。
完成后局长应予检查验收并从速开始运输,其收入归铁路局。
(三)铁路巡警队之设置:人员由局长规定,经费由乙方代垫。
(四)承包金额:修建费估价书合计额为三千七百三十万元(桌上概算)。
支付方法:甲方应在南段完成线路移交后,六个月以内将南段修建费交付乙方,经过六个月不交付时,其未付金额按下开条件作为对甲方之南段贷款。同样,北段经过六个月尚不交付时,应合算在南段贷款本利中作为南北两段贷款。
期限:四十年。
利率:年利九厘,即每一百元九元,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本金:本金应由线路移交后第十一年起开始偿还,分三十年偿清。
担保:属于南北段的一切动产、不动产及所有铁路收入。
(五)人员:局长应由乙方推荐人员中聘用会计主任、运输主任、保线技师各一名。
(六)合同期限:自签字日起至承包金额付完止。
(七)本合同做成日中文各三份,甲方保存二份,乙方保存一份。
该合同虽说是修建承包合同,实际上却是资金供应合同,它的目的在于按年利九厘贷放,修建估价额为三千七百三十万元。
后来,公司的各个条款亦告确定,吴督军亦予承诺,并已达成谅解,由吴督军和于省长征求黑龙江省议会同意,问题仅剩展期签字了。而吴俊陞、于省长、张焕相等人亦均誓言一定履行合同。然而,至9月于驷兴竟以“同松冈理事交涉的滨黑铁路工程承包合同,从洮昂铁路开工以来遭到劳农政府[指苏联]抗议并提出各种要求,以致产生了相当麻烦的关系”为理由,通告奉天公所长已不可能继续交涉。这是表面上的理由,实际乃是奉天政务厅长、江省郑代省长、黑龙江省张财政厅长以及广信公司张总办等人介绍的各个公司在暗中活跃,使得满铁的单独合同陷于不可能签订的地步,同时也可能由于省民历来就反对从外国借款的关系。另外,再考虑到借款额巨大和奉天方面投机取巧等情况,吴督军本身亦开始不感兴趣。这样,本合同在实现的前夕终于宣告破产。
(满铁调查部资料课:《滨黑铁路计划修筑过程中的外交政策史的考察》,页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