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十世纪外国社会科学家辞典》第264页(285字)

【生卒】:1886—1970

美国社会学家。

美国第一代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他认为,法律的经验研究首先必须是事实的研究,而非思想史的研究。人类的“生物心理经验”可以用于理解法律现实。法律和习俗构成了伦理学的高级层次。

对于科学地把握法律现实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两个社会事实:一种正常秩序的存在和社会权力的存在。这两种现象可视作行为趋势的综合体系。

只要两者共同发生作用,就必须运用法律。着有《法律社会学导论》(1939)、《三个世界:自由主义者、共产主义者和法西斯主义者》(1946)、《社会学理论——其本质和发展》(1955)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