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十世纪外国社会科学家辞典》第890页(285字)

【生卒】:1886—

英国法学家。

英国学士院特别会员、民法学博士、国际私法教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国际私法大法官委员会委员等。他在周密地分析判例的基础上,努力揭示现行法,处处对判例作出新的解释和评价。

他对契约的准据法提出的客观主义解释尤其引人注目。后来,他把自己的解释称之为“本地化说”,并把该地的法律定为准据法而发展成为理论。他提倡应该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的需要,把各种各样的原则和英国社会法律和经济的传统协调起来,不应只服从一个僵硬的原则。他所着的《国际私法》(合着,1970)先后8次再版,是一部风靡一时的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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