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关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湖北人民出版社《企业管理公式辞典》第323页(989字)

利改税又称以税代利,是国营工业企业由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税金,不再上交利润。

第一步利改税为税利并存阶段,第二步利改税是完全以税代利。利改税后关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2)产品销售利润。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

(3)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式中,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指向其它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是指接受其它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指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用利润;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用于归还借款部分;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两金”),是指企业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利润和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的利润所提取的“两金”;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是指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允许用利润抵补的部分。

按照规定,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资源税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支付。

〔参〕利润总额 产品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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