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煤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湖北人民出版社《企业管理公式辞典》第427页(494字)

指矿井已完成为开采所必需的开拓工程所圈定构成的可采煤量。

其范围是按设计完成了所必需的主井、辅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以及必要的总回风道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同时应扣除其地质损失与设计损失。矿井开拓煤量在季末计算核实,上报主管部门作为调整采掘生产计划的依据。一般用开拓煤量可采期来衡量矿井采掘接续能力。

其计算公式为:

当矿井的“当年计划产量”超过设计(或查定)能力时,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未达到设计(查定)能力时,按设计(查定)能力计算。衰老矿井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

露天煤矿开拓煤量指在全露天或露天内某一采区,按设计已完成了运输通路,并在开采时不需要再进行剥离工作的煤量。露天煤矿开拓煤量可采期计算公式为:

开拓煤量可采期一般规定为3~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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