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回采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湖北人民出版社《企业管理公式辞典》第431页(788字)

指采区已开采部分的实际采出煤量占采区已开采部分的储量之比。

它是反映资源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采出煤量包括:

(1)采区已开采部分的采出煤量。指一个采区内各回采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采出煤量之和,再加上工作面以外采区巷道的掘进煤量。

工作面以外采区巷道的实际掘进煤量=工作面以外采区巷道实际掘进的巷道长度×实际巷道断面平均见煤面积×煤的容量。

(2)应摊销的采区煤柱中预计可以采出的煤量=(采区实际纯开采部分的储量+采区已发生的不合理损失煤量)×采区煤柱采出量均摊系数。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储量包括:

(1)采区实际纯开采部分的储量。

指采区内各回采工作面已开采部分储量之和,再加上采区内巷道的掘进煤量。掘进煤量应用实测结果计算的数字。

(2)采区已发生的不合理损失煤量,指采区内工作面以外已发生的不合理损失煤量。

在计算报告期回采率时,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不合理损失应一次计入。

(3)应摊销的采区煤柱储量=(采区实际纯开采部分的储量+采区已发生的不合理损失煤量)×采区煤柱储量均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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