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1页(256字)
《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
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施行。后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份而正式签订。共15款,附有《海关税则》。
主要内容为:(1)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即英国人在中国犯罪,只能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国法律处理,而中国政府则无权过问。(2)议定海关税率相当于值百抽五。这个章程不仅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而且使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开了中国和外国协商关税的恶例。进出口税率的降低使中国海关成了外国资本主义倾销商品、掠夺原料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