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00页(813字)
十月革命后苏俄政府宣布废除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建议与中国建交的宣言。
全称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于11月8月发布“和平法令”,提出苏俄的外交政策,指出要在全世界建立牢固持久的和平。和平的基础应当是决不侵犯他国领土,决不强行吞并其他民族,决不勒索赔款等等。
11月20日重申放弃沙俄与东方各国所缔结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1919年,苏俄击败高尔察克军队,胜利进入西伯利亚后,于7月25日向中国各族人民发表此项“友好宣言”。表示“废除与日本、中国和以前各协约国所缔结的一切秘密条约”;宣布把沙皇政府独自从中国人民那里掠夺的或与日本人、协约国共同掠夺的一切交还中国人民以后,建议立即就废除1896年条约(即“中俄密约”)、1901年北京协议(即“辛丑条约”与各国“增改扩充北京各国使馆界址章程”等)、1907年至1916年与日本签订的一切协定(即日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协定和密约等)进行谈判;宣言还说,“苏维埃已放弃了沙俄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洲和其他地区”,“苏维埃政府拒绝接受中国因1900年义和团起义所负的赔款”;并指出,现在协约国仍在追偿赔款以满足前沙皇驻北京公使与各地领事,而这些人已丧失自己的权限,希望中国人民加以驱逐。
宣言声明:“苏维埃政府废弃一切特权,废弃俄国商人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商站,任何一个俄国官员、教师和传教士不得干预中国事务,如有不法行为,应依法受当地法院审判。”宣言表示:“苏俄政府准备与中国人民的全权代表就一切其他问题达成协议,并永远结束前俄国政府与日本及协约国共同对中国采取的一切暴行和不义行为。”宣言最后建议中国人民与苏俄政府“建立正式关系”,并派遣代表与苏军代表会晤。宣言签署人为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当时中国北洋军阀政府追随在帝国主义之后,对苏俄采取敌视态度,并未立即予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