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7页(209字)
由中外双方合营者共同商定投资数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并以股份形式建立的企业。
双方可用设备、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股份,并按股份分取收益。但外资投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5%。企业应按平等互利原则进行经营,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同时应按中国的税法缴纳所得税。
这是有别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另一种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